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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
发布日期:2016-08-23

【案例】

  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小李,曾是某公司文员。生孩子时,小李休了产假。但是等产假结束回到公司,小李突然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已被他人“占领”,公司更是直言她被辞退了。心里憋着一口气的小李,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,并随后把公司告上了法庭。

【点评】

  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女职工在哺乳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该公司单方面辞退小李,是违法行为。

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、第八十七条的规定,小李在哺乳期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,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由于小李工作已满5年,最终用人单位赔偿其10个月的工资。

  法官提示:除了直接辞退的情形外,有些女性在哺乳期还会被公司换岗。根据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的同意,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。